|
負責單位︰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分機︰8113、8111
| 申請類別及減免標準 |
應繳之證明文件 |
|
□卹內軍公教遺族子女
□全公費(因公:學雜費全免)
□半公費(因病或意外:學雜費減1/2)
□卹滿軍公教遺族子女(依部頒規定標準核減)
(※本類別之學生請於開學一週內另填
表單申請)
|
●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(須有學生姓名。查驗正本,繳交影本)
●全戶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,須有詳細記事) |
|
□現役軍人子女
(減免學費十分之三)
|
●家長在職服務證明或在營服役證明(查驗正本,繳交影本)
●全戶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,須有詳細記事)
|
|
□原住民學生(依部頒規定標準核減)
|
●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
(三個月內,須有詳細記事)
|
| □身心障礙學生 |
□身心障礙人士子女
|
●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(查驗正本,繳交影本)
●全戶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,須有詳細記事) |
| □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|
| □低收入戶學生(學雜費全免) |
●由縣(市)政府開具,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
(內文須註明學生姓名)
●全戶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,須有詳細記事) |
| □中低收入戶學生(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六) |
●由縣(市)政府開具,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
(內文須註明學生姓名)
●全戶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,須有詳細記事) |
|
□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(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六)
|
●由縣(市)政府開具,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
件(內文須註明學生姓名。查驗正本,繳交影本)
●全戶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,須有詳細記事) |
一、申請流程:u依減免辦理時間,填妥申請書暨切結書、併應繳之證明文件,郵寄至本校學務處
課指組(須查驗正本者,請附掛號回郵之小型信封,並填妥收信人姓名、地址) v俟減免資格審核
通過後,將另寄新的繳費單w學生持新的繳費單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。
二、減免類別為身障人士子女及身障學生者,若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超過220萬元,無減免資格,
請勿申請。
三、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,但無鄉(鎮市區)公所開具證明者,非本補助對象,請勿申請。
四、凡依據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就學費用減免,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,
應擇一申請。
五、學生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學籍後,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時,其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
年級已享受減免之學雜費,不得重複減免。
六、有減免學雜費資格者,務必先完成減免手續,減免後之差額再辦理就學貸款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