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」第6點、第11點

旨: 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「客家委員會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活動補助要點」第6點、第11點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 
明: 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9月12日客會綜字第11460008093號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