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」

旨: 轉知文化部修正發布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」第11條發布令一案,請查照。
 
明:  
  一、 依據文化部114年7月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430064823號函辦理。
  二、 檢附原函文、旨揭辦法修正發布令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各1份。